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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诉何某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吴某与被告何某曾保持同居关系,期间何某怀孕并生育一女。孩子出生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亦未就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达成书面协议。后因感情破裂,吴某独自承担主要抚养责任,但何某长期未尽抚养义务且拒绝支付抚养费。吴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亲子关系、确立抚养权归属并主张抚养费。本案核心争议在于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认定及抚养费的合理数额确定,涉及非婚生子女权益保护及同居期间财产混同的初步析产考量。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非婚生事实,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吴某提交了出生医学证明、日常抚养支出凭证及银行流水。被告何某对亲子关系提出异议,申请进行亲子鉴定。经法院委托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确认双方存在生物学亲子关系。被告对该鉴定意见无异议,庭审重点转向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计算标准的辩论。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确认婚生女由吴某直接抚养,何某享有探望权,具体探望时间为每月第二、四周的周末;二、何某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3000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三、双方确认无其他共同财产争议,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签字确认后,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强调了父母对非婚生子女的法定抚养义务。通过调解方式结案,既保护了未成年人隐私,又高效解决了抚养纠纷,体现了家事审判中“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与柔性司法理念的有机结合。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