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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申请执行彭某变更抚养关系案

案件事实

李某与彭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离婚时约定孩子由彭某抚养,李某支付抚养费。后因彭某长期工作繁忙且存在不良生活习惯,孩子实际由李某照顾。李某认为彭某抚养能力下降,不利于孩子成长,遂诉请变更抚养权。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彭某是否具备继续抚养孩子的条件,以及变更抚养关系是否符合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通过书面审理方式结案。审理过程中,李某提交了一份由专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证明彭某存在情绪不稳定及缺乏育儿技能的情况,且孩子长期随李某生活已形成稳定环境。彭某虽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反证。法院重点审查了鉴定意见的真实性与关联性,结合孩子现状进行综合评判。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由彭某抚养的约定;二、变更婚生子由李某抚养,彭某按月支付抚养费至孩子成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抚养权变更案件中,法院应以“未成年人最大利益”为核心裁判标准。当一方抚养条件恶化或孩子已形成稳定生活环境时,即使原协议约定明确,法院亦可依据客观事实及专业鉴定意见,依法支持变更抚养权,体现司法对儿童权益的实质保护。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