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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诉何某非婚生子女抚养及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杨某与被告何某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长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育有一子。后因感情破裂,杨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确定非婚生子女抚养权,并主张何某在共同生活期间存在重大过错,请求离婚损害赔偿。案件核心争议在于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归属及过错损害赔偿的认定。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家庭内部私密细节,法院依职权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以保护当事人及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二审法院审理,采取不公开开庭方式。审理过程中,被告何某对抚养权无异议,但对损害赔偿持异议。原告杨某提交了证人证言,证明何某在共同生活期间存在与他人同居及家庭暴力行为,并提供了报警记录佐证。被告何某未提交反驳证据,仅口头否认。法院重点审查了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及关联性,结合其他间接证据形成证据链。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非婚生子由原告杨某直接抚养,被告何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三千元;二、被告何某向原告杨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人民币五万元;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且在同居关系解除时,无过错方有权依据民法典主张损害赔偿。法院通过不公开审理保护未成年人隐私,体现了家事审判中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对类似非婚生子女抚养及过错赔偿案件具有示范意义。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