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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诉谢某非婚生子女抚养及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朱某与被告谢某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期间育有一子。后因感情破裂,朱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亲子关系、争取抚养权并分割同居期间共同财产。审理中查明,谢某在共同生活期间存在多次家庭暴力行为,导致朱某身心受损。双方对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归属及同居期间购置房产的分割比例存在重大分歧,朱某主张因谢某过错应多分财产并独自抚养孩子,谢某则辩称暴力情节轻微且要求共同抚养。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二审程序审理。鉴于案件涉及非婚生子女隐私及家庭暴力细节,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朱某提交了医院伤情鉴定报告、报警记录及房产购买凭证等物证与书证,以证明家庭暴力事实及财产状况。被告谢某对部分证据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反证。合议庭围绕抚养权归属及财产分割方案进行了法庭调查与辩论。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 非婚生子由朱某直接抚养,谢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2000元直至孩子成年;2. 同居期间共同购置的房产归朱某所有,朱某补偿谢某房屋折价款人民币15万元;3. 谢某放弃其他财产分割请求;4. 双方互不追究对方其他法律责任。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且在处理同居财产分割时,法院可依据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裁判。同时,通过调解方式妥善解决涉家暴及隐私敏感的家事纠纷,体现了司法对弱势群体权益的保护及家事审判的柔性理念。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