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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诉赵某某变更抚养关系案

案件事实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赵某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离婚时约定孩子由赵某某抚养。后因赵某某存在家庭暴力行为,徐某某认为该情形严重危害子女身心健康,遂诉请变更抚养权。诉讼期间,徐某某提交了报警记录、医院伤情鉴定及社区调解记录等物证,证明赵某某的暴力行为。赵某某辩称其已改正,且徐某某经济条件较差,不利于孩子成长。本案涉及继承与析产背景,赵某某主张在变更抚养权前需先厘清家庭共同财产分割问题,导致争议焦点复杂化。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因当事人不服原生效判决提出申诉,进入再审审查程序。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未开庭质证。徐某某围绕家庭暴力及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提交了报警回执、伤情照片及证人证言等物证。赵某某提交了收入证明及居住证明。法院重点审查了家暴证据的真实性及其对子女成长的实际影响,结合析产争议的背景,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综合评判。

判决结果

鉴于原告徐某某在再审审查阶段申请撤回起诉,且双方就子女探望及财产分割达成初步和解意向,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裁定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百一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家事审判中“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与程序正义的平衡。在涉及家庭暴力及财产析产的复杂家事案件中,法院通过书面审理高效处理程序性事项,尊重当事人处分权,同时警示家暴行为对抚养权归属的负面影响,为类似涉家暴抚养权纠纷提供程序参考。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