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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诉刘某抚养费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陆某与被告刘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陆小某。双方虽婚姻关系存续,但长期分居,陆小某随被告生活。原告陆某系自由职业者,收入波动较大,而被告刘某收入稳定。随着孩子进入义务教育阶段,教育及生活成本显著增加。原告认为原定抚养费标准已无法保障孩子基本生活质量,遂诉至法院,请求增加抚养费。被告辩称其收入未发生不利变化,且原告具备抚养能力,拒绝增加。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是否有权以子女利益为由,要求另一方增加抚养费,以及具体调整幅度的合理性。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受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双方对基本法律关系无实质异议,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未开庭进行法庭调查与辩论。原告提交了子女近期大额医疗单据、课外辅导合同及当地生活水平统计数据作为物证及书证,证明支出增加。被告提交了工资流水及纳税证明,以佐证其支付能力。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了书面质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向原告陆某支付子女陆小某抚养费人民币三千元,直至陆小某年满十八周岁止;二、驳回原告陆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不因分居而免除。当子女实际需求增加且另一方有负担能力时,法院可支持增加抚养费的诉求。这体现了司法实践对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的贯彻,也为类似情形下的抚养费调整提供了裁判参考。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