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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诉曹某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蒋某与被告曹某曾存在恋爱关系,期间曹某怀孕并生育一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孩子出生后主要由蒋某照顾,曹某仅支付少量生活费。后因感情破裂,双方就孩子抚养权及抚养费产生争议。蒋某主张孩子随其生活,并要求曹某按月支付抚养费至孩子成年。曹某认可亲子关系,但认为蒋某收入不稳定,主张由自己抚养或降低抚养费标准。双方多次协商未果,蒋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确定抚养关系及费用。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人隐私,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前,法院组织诉前调解,但因分歧较大未达成协议,转入正式诉讼程序。庭审中,原告提交户籍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及日常抚养支出凭证;被告提交视听资料(双方沟通录音)及收入证明,以佐证其抚养意愿及经济状况。双方围绕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数额展开激烈辩论。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非婚生女由原告蒋某直接抚养;二、被告曹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2000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确立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在抚养权判定中的核心地位。同时,通过不公开开庭审理保护了未成年人隐私,体现了家事审判的人文关怀与司法温度。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