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某申请执行何某某非婚生子女抚养及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赵某某与何某某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期间生育一子。双方分手后,何某某拒不履行抚养义务,并涉嫌通过虚假债务、转移银行存款等方式隐匿财产,以逃避支付抚养费及离婚损害赔偿。赵某某诉至法院,主张何某某存在重大过错,要求支付非婚生子女抚养费及损害赔偿。何某某辩称双方系自愿分手,否认隐匿财产行为,但未能提供完整银行流水。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因何某某拒不配合财产申报,法院需对其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进行认定,以保障子女权益及胜诉权益的实现。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阶段进行书面审理。鉴于被执行人何某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存在隐匿财产嫌疑,法院未开展现场庭审,而是依据书面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赵某某提交了证人证言,证明何某某在分手前后有大额异常转账记录及私下转移房产的行为。法院重点审查了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及关联性,结合何某某无法说明资金去向的情况,对其隐匿财产的主张予以采信。
判决结果
法院裁定部分支持原告诉请。对于非婚生子女抚养费部分,因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予以全额支持并责令立即支付;对于离婚损害赔偿部分,鉴于双方未登记结婚,法律上不存在“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基础,但该部分诉求可转化为同居关系析产及过错赔偿处理,因证据不足以证明何某某存在法定重大过错导致同居关系破裂,故驳回该部分执行申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且在同居关系解除后,一方隐匿财产逃避抚养义务将面临强制执行。同时,厘清了“离婚损害赔偿”与“同居关系过错赔偿”的法律界限,对规范非婚生子女权益保护及打击恶意逃债行为具有典型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