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与曹某涉外离婚债务承担案
案件事实
董某(中国籍)与曹某(外籍)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0年双方因感情破裂分居,曹某携子女定居境外。2022年董某提起离婚诉讼,主张子女由其抚养,并要求曹某承担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借的50万元债务,称该款项未用于家庭生活。曹某辩称债务用于子女海外教育及家庭共同生活,且其拥有境外收入,具备抚养能力。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涉外背景下子女抚养权的实际履行可能性及大额债务的性质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鉴于当事人居住于不同国家,为节约司法资源并保障程序效率,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二审中,董某提交了银行流水、聊天记录及子女日常照料记录等物证与书证,证明曹某长期未尽抚养义务且债务未用于家庭。曹某提交了境外收入证明及子女入学缴费单据。法院重点审查了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未进行开庭质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董某与曹某离婚;二、婚生子由董某抚养,曹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三、涉案50万元债务认定为曹某个人债务,由曹某独自承担偿还责任。驳回曹某的其他抗辩主张。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外离婚案件中,法院在书面审理模式下对证据采信的标准。裁判强调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确定抚养权,并结合债务用途严格区分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为类似涉外家事纠纷中债务举证责任分配提供了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