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与麻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刘某与麻某婚后感情破裂,刘某长期遭受麻某的家庭暴力。2022年3月,麻某再次实施暴力致刘某轻微伤,刘某报警并就医。刘某遂起诉离婚,主张麻某存在重大过错,请求判令离婚、子女由其抚养,并依据《民法典》第1091条主张离婚损害赔偿。麻某辩称双方系性格不合,否认家暴事实,认为刘某夸大伤情,且主张共同抚养子女。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家庭暴力事实的认定及由此引发的损害赔偿请求是否成立。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刘某提交了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伤情鉴定意见及邻居的证人证言,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麻某实施家暴。麻某未提交新证据,仅口头否认。二审法院重点审查了一审认定的家暴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以及损害赔偿请求的法律适用是否正确。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维持原判,准予刘某与麻某离婚;二、子女由刘某抚养,麻某支付抚养费;三、支持刘某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诉请,判令麻某向刘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五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离婚诉讼中,对于家庭暴力事实的认定标准及证据采信规则。法院通过综合报警记录、医疗证明及证人证言,确立了家暴导致离婚损害赔偿的支持逻辑,强化了对受害方的法律保护,体现了司法对家庭暴力“零容忍”的价值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