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诉孙某离婚抚养费调整案
案件事实
原告吴某与被告孙某原系夫妻,孙某系现役军人。双方于2018年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子由吴某抚养,孙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2023年,吴某以物价上涨及孩子教育支出增加为由,起诉要求将抚养费增至5000元。此前,吴某曾就同一诉求提起一审、二审诉讼,均因证据不足被驳回。本次吴某申请再审,主张孙某收入显著增加且其自身陷入经济困境。孙某辩称其收入稳定,且吴某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原抚养费标准已无法维持孩子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拒绝增加费用。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进行书面审理。法院重点审查了吴某提交的电子数据证据,包括其银行流水、孩子课外辅导班的在线支付记录及发票截图。吴某试图通过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孙某承认高收入,但孙某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及关联性提出质疑,认为聊天记录存在断章取义。法院经形式审查,认为吴某提供的电子证据未能形成完整证据链,不足以证明原判决认定事实有误或出现新情况,故未启动开庭审理。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军离婚案件中抚养费调整的举证责任标准。在再审程序中,法院严格审查电子数据的证明力,强调当事人需提供充分、确凿的证据证明“必要”且“合理”的支出增加,防止滥用诉权。同时体现了对军人婚姻关系的特殊保护及司法资源的审慎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