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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某申请执行博某某变更抚养关系案

案件事实

冯某某与博某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离婚时约定孩子由博某某抚养。离婚后,博某某长期隐匿孩子行踪,并擅自将家庭共同财产转移至其亲属名下,导致孩子生活不稳定且缺乏保障。冯某某发现后,多次协商无果,遂以博某某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及存在恶意转移财产行为为由,向法院申请变更抚养关系。博某某辩称其具备抚养能力,但未能提供孩子实际由其照顾的有效证据,且对财产去向无法作出合理解释。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家庭内部财产纠纷,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冯某某提交了证人证言、银行流水记录及孩子居住状况的调查报告,证明博某某隐匿孩子及转移财产的事实。博某某虽提交收入证明,但未能反驳冯某某关于其不利于孩子成长的核心主张。法院重点审查了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及财产转移对抚养环境的影响。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由博某某抚养的约定;二、婚生子由冯某某直接抚养,博某某按月支付抚养费。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抚养权变更争议中,一方隐匿子女行踪及恶意转移财产可作为认定其不利于子女成长的重大情节。法院通过不公开审理保护未成年人隐私,同时依据证据规则严格审查财产流向,体现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适用,对遏制离婚后的恶意抚养行为具有警示意义。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