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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王某某抚养费调整纠纷案

案件事实

赵某某与王某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离婚时约定孩子由王某某抚养,赵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后因赵某某遭受王某某长期家庭暴力,身心受损,收入大幅降低,且王某某再婚后家庭负担加重,导致原抚养费标准难以维持孩子基本生活及教育需求。赵某某认为原协议显失公平,遂诉至法院,请求调整抚养费支付方案。本案涉及家庭暴力背景下的财产分割与子女权益平衡,争议焦点在于抚养费数额的调整依据及合理性。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依再审程序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家庭暴力及未成年人隐私,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赵某某提交了医院诊断证明、报警记录及收入减少证明等物证,主张因家暴导致经济能力下降;王某某则提交了再婚家庭支出凭证,主张无力承担高额费用。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展开质证,法院重点审查了家暴情节对当事人履约能力的影响及子女实际生活需要。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 确认原抚养费协议部分变更,赵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调整为1500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2. 王某某同意在子女教育、医疗大额支出上,由双方各承担50%;3. 双方互不追究对方在离婚财产分割中的其他潜在责任。调解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在涉及家庭暴力的家事案件中,法院不仅关注子女利益最大化,也兼顾施暴方因暴力后果导致的经济状况变化。通过调解方式平衡双方权益,既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基本生活,又体现了司法对家暴受害者的实质关怀与公平救济,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