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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某某申请执行周某某变更抚养关系案

案件事实

原告江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系夫妻,周某某为现役军人。双方婚生子周小某原由周某某直接抚养。后因江某某主张周某某因军事任务长期缺席子女生活,且自身经济条件改善,遂诉请变更抚养权。江某某提交了一段在周某某家中拍摄的视听资料,显示孩子近期情绪低落且缺乏陪伴。周某某辩称其虽服役但已委托父母协助照料,且军人职业特殊性导致陪伴受限属客观情况,并非主观遗弃。双方对是否具备“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变更条件存在重大分歧,案件涉及涉军婚姻保护与子女利益平衡。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军人隐私及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原告江某某重点提交了其自行拍摄的视听资料,试图证明被告抚养环境不利;被告周某某则提交了部队出具的服役证明及祖父母协助照料的书面说明。双方围绕视听资料的合法性、关联性以及军人职业特殊性对抚养权的影响进行了激烈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证据的真实性及变更抚养关系是否符合法定实质要件。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江某某的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军婚姻中抚养权变更的审查标准。法院在保护军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指出仅凭单方拍摄的视听资料不足以证明原抚养方存在严重失职或不利情形。对于因职业特殊性导致的陪伴缺失,需结合其他照料安排综合判断,不得随意变更抚养关系,以维护家庭稳定及军人后方安心。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