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马某诉朱某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案

马某诉朱某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案

案件事实

马某与朱某系非婚同居关系,期间朱某生育一女。双方分手后,马某主张抚养权,朱某以马某系现役军人为由,援引军婚保护条款抗辩,认为马某不具备稳定抚养条件。马某提交证人证言证明其实际照顾子女情况及经济能力,朱某则提供马某服役期间无法陪伴子女的证据。双方对子女抚养权归属及探望权行使存在重大分歧,争议焦点在于非婚生子女抚养权判定与军婚特殊保护规则的适用边界。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审理,采取公开开庭方式。庭审中,双方围绕证据形式展开质证,重点审查马某提交的证人证言真实性及朱某提供的服役证明关联性。合议庭重点审查了非婚生子女权益保护与军人婚姻保护之间的法律平衡,听取双方最后陈述,并尝试组织调解。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非婚生女由朱某直接抚养,马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2000元,直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二、马某享有每月两次探望权,具体时间为每月第一个和第三个周末,朱某应予配合;三、双方互不追究其他法律责任。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三条(现民法典相关精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同时厘清了军婚保护在非婚生子抚养纠纷中的适用限度。裁判启示在于,司法实践应优先保障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军人身份不当然剥夺其抚养权或成为阻碍子女权益实现的绝对理由,体现了法律对弱势群体权益的实质平等保护。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