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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某某诉曾某某非婚生子女抚养及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江某某与被告曾某某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期间育有一女。原告主张双方关系破裂,请求解除同居关系,判令非婚生女由其抚养,并因被告在原告孕期存在重大过错,请求离婚损害赔偿。被告辩称双方系自愿分手,同意抚养权归属,但否认存在法定过错情形,且原告主张的赔偿缺乏事实依据。本案核心争议在于非婚生子女抚养权归属及原告所主张的损害赔偿是否符合法定构成要件。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再审程序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家庭私密信息,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原告提交了证人证言,拟证明被告在原告孕期存在不当行为;被告则提交了双方沟通记录及证人证言,反驳原告主张。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了充分质证,法院对关键证据进行了审慎审查。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同时严格限定了损害赔偿的适用条件。在缺乏充分证据证明一方存在法定重大过错且未造成严重后果时,法院不予支持赔偿请求,体现了司法对家事纠纷中证据规则的严谨适用及对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保护。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