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某某诉张某某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博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曾存在跨国同居关系,期间育有一非婚生子。双方因感情破裂及子女抚养权归属产生争议。原告主张被告长期定居海外,不利于子女成长,请求法院判令子女由原告直接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被告辩称其具备优越的经济条件与教育环境,且子女随其生活更为稳定,拒绝变更抚养权。本案核心争议在于非婚生子女在涉外背景下,如何依据“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确定抚养归属。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材料主要为双方提交的护照、居住证明及收入证明等书证,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采取书面审理方式。二审法院重点审查了一审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以及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并对双方提交的关键书证进行了质证与核实。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博某某撤回上诉。一审裁定生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且在涉外抚养纠纷中,法院严格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原告在二审阶段自愿撤诉,体现了家事审判中尊重当事人处分权与促进和谐解决纠纷的司法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