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某诉焦某某非婚生子女抚养及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曹某某与被告焦某某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长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育有一子。期间,焦某某多次实施家庭暴力,导致曹某某身心受损。双方因感情破裂及子女抚养、财产分割问题产生争议。曹某某主张解除同居关系,要求非婚生子女由其抚养,并依法分割共同财产,同时要求焦某某承担家暴损害赔偿责任。焦某某辩称同意解除关系,但认为子女应由其抚养,且对部分财产归属存在异议。本案核心争议在于非婚生子女抚养权归属、共同财产认定及家暴情节下的财产分割与赔偿。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曹某某提交了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及共同购置房产的购房合同等物证与书证,以证明家暴事实及财产状况。被告焦某某提交了银行流水及聊天记录,主张部分财产为个人财产。法庭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了质证,重点审查了家暴证据链及财产混同情况。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曹某某与被告焦某某的同居关系;二、非婚生子由原告曹某某抚养,被告焦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三、共同房产归原告所有,原告向被告支付相应折价款;四、因被告存在家庭暴力过错,在财产分割时对原告予以适当照顾,并支持原告部分损害赔偿请求;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且在处理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时,应照顾无过错方及抚养子女一方。对于家庭暴力情节,法院在财产分割中予以倾斜保护,体现了法律对弱势群体的关怀及对家暴行为的否定性评价,具有典型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