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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诉李某某非婚生子女抚养及涉外离婚债务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李某某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长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育有一非婚生子。后因感情破裂,马某某诉请确认抚养权并分割共同债务。本案特殊情节在于债务涉及境外借贷,且部分资金流向不明。马某某主张该债务为共同生活所负,要求李某某承担连带责任;李某某抗辩称该债务系马某某个人挥霍及赌博所致,与其无关。双方对债务性质及非婚生子女抚养权归属存在重大分歧,争议焦点集中于涉外债务的认定及非婚生子女权益保护。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因涉及个人隐私及非婚生子女信息,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马某某提交了银行流水、境外转账记录及子女出生医学证明等书证,证明债务用途及亲子关系。被告李某某提交了部分还款凭证及证人证言,试图证明债务非共同生活所需。法院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质证与认证,重点审查了境外债务的真实性及关联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非婚生子由原告马某某直接抚养,被告李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二、驳回原告马某某关于被告承担全部境外债务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仅认定其中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部分为共同债务,由被告承担相应份额;三、其余债务由原告自行承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并厘清了涉外背景下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裁判强调债务需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方可认定为共同债务,体现了保护非婚生子女权益与公平分担债务的司法导向,对类似家事纠纷具有参考意义。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