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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某与沈某某非婚生子女抚养及债务承担纠纷案

案件事实

曾某某与沈某某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期间育有一子。后因感情破裂,曾某某起诉要求确认抚养权并分割共同债务。审理中查明,沈某某存在家庭暴力行为,且双方对一笔用于家庭生活的借款性质存在争议。曾某某主张该债务为共同债务,沈某某辩称系其个人挥霍。因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家暴细节,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二审程序审理。鉴于案件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及家庭暴力隐私,法院依法采取不公开开庭方式。原告曾某某提交了证人证言以证明被告家暴事实及债务用途,被告沈某某对证据真实性提出异议。双方围绕抚养权归属及债务承担比例展开激烈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证据链的完整性及家暴情节对抚养权判定的影响。

判决结果

裁定准许原告曾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非婚生子女权益的平等保护及对家暴受害方的倾斜保护原则。同时,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行使处分权撤诉,反映了家事纠纷中当事人自主解决争议的可能性,也警示当事人应妥善固定家暴及债务证据,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