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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某诉焦某某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陆某某与被告焦某某曾存在同居关系,期间生育一子焦小某。双方分手后,焦小某随原告生活,但被告长期未支付抚养费且极少探望。原告多次协商无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按月支付抚养费并确认探望权行使方式。本案特殊情节在于被告主张原告提交的录音证据系偷录,侵犯其隐私权,且对亲子关系真实性提出合理怀疑,要求重新鉴定。争议核心聚焦于非婚生子女权益保护与证据合法性的认定,涉及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原则的适用。

审理过程

本案经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被告随后向再审法院申请再审。再审阶段,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未开庭质证。双方围绕视听资料(录音)的合法性及亲子关系鉴定申请展开激烈辩论。原告提交了证明双方同居事实及被告拒绝履行抚养义务的录音证据;被告则提交了否认亲子关系的初步线索,但未在指定期限内完成司法鉴定。法院重点审查了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及举证责任的分配。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一审、原二审民事判决;二、支持原告陆某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焦某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非婚生子焦小某抚养费人民币2000元,直至其十八周岁止;三、确认被告焦某某享有对焦小某的探望权,具体方式为每月第二周的周六上午九时至下午五时,被告可接走孩子共同生活,原告应予配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且偷录证据若未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可作为定案依据。再审通过书面审理高效纠正原判偏差,强化了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落实,对同类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具有指导意义。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