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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诉朱某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陆某与被告朱某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长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育有一子。后因感情破裂,双方就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及抚养费产生争议。鉴于被告朱某系现役军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或解除同居关系需征得军人同意,但本案核心争议在于非婚生子女权益保护。陆某主张孩子由其直接抚养,朱某支付抚养费;朱某则主张自己具备抚养条件且孩子随其生活更利于成长。双方对亲子关系无异议,但对抚养权归属及探望权行使方式存在较大分歧,导致诉讼持续。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审查。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材料充分,法院决定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原告陆某提交了出生医学证明、长期共同生活居住证明及收入证明等书证,以证明其抚养能力及孩子生活现状;被告朱某提交了军人身份证明、住房证明及收入流水等书证,主张其抚养优势。双方围绕书证真实性及证明力进行了质证,法院重点审查了非婚生子女最佳利益原则及涉军婚姻特殊保护规定的适用边界。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 非婚生子由陆某直接抚养,朱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3000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2. 朱某享有探望权,每月可探望孩子两次,具体时间为每月第一个和第三个周末的上午九点至下午五点,陆某应予以配合;3. 双方确认无其他财产及债务纠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注:民法典施行前有效法律,若按现行法则引用民法典相关精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不因父母婚姻状况而受影响。在涉军背景下,法院平衡了军人婚姻保护与非婚生子女权益最大化原则,通过调解方式高效解决纠纷,体现了家事审判中“儿童利益最大化”的核心价值导向。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