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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申请执行孙某抚养费纠纷案

案件事实

黄某与孙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离婚时约定孙某按月支付抚养费。后因孙某涉嫌家庭暴力被追究刑事责任,其名下资产被冻结,导致抚养费长期拖欠。黄某申请强制执行,孙某主张因涉家庭暴力案件及资产被查封,无力支付,并申请减少抚养费。同时,孙某在另案继承纠纷中主张分割家庭共同财产以抵偿债务。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孙某是否具备履行能力以及抚养费是否应调整。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阶段进行书面审理。法院未开庭,仅通过审查书面材料作出裁定。黄某提交了原离婚协议及抚养费拖欠证明;孙某提交了涉及家庭暴力的刑事判决书、资产冻结通知及继承纠纷中的鉴定意见,证明其暂无履行能力。双方围绕鉴定意见的真实性及资产冻结对抚养义务的影响展开书面质证。

判决结果

以裁定书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执行程序中当事人处分原则的适用。虽存在家庭暴力及财产争议等复杂情节,但原告主动撤诉,法院依法裁定准许,尊重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同时也提示在涉家暴及财产纠纷交织的案件中,抚养费执行需兼顾实质公平与程序效率。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