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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诉高某探望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陆某与被告高某原系夫妻,高某系现役军人。双方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子由高某抚养,陆某享有探望权。离婚后,陆某多次要求探望孩子,均遭高某及其父母以“影响孩子学习”及“军人家庭特殊环境”为由拒绝,甚至阻挠陆某接近孩子住所。陆某认为高某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其法定探望权,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遂诉至法院,请求明确探望的时间、方式及地点。本案特殊之处在于被告为现役军人,且涉及探望权执行中的实际困难与家庭阻力。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一审程序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军人婚姻及家庭隐私,法院采取书面审理方式,未进行开庭质证。原告陆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沟通记录截图及居委会出具的调解证明作为书证,证明其探望受阻的事实;被告高某提交了书面答辩状及孩子作息时间表,主张探望可能干扰孩子正常生活。双方对基本事实无争议,主要分歧在于探望的具体安排。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 被告高某同意原告陆某每月第一、第三个周末的周六上午9时至周日下午5时探望婚生子;2. 探望地点为双方约定的社区公园或陆某住所,高某应予以配合,不得无故阻挠;3. 寒暑假期间,陆某可连续探望孩子七天,具体时间由双方提前协商确定;4. 若一方违反约定,另一方有权申请强制执行。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军婚姻中探望权的保障机制,强调军人身份不豁免民事义务。通过调解细化探望细节,平衡了军人履职特殊性与非抚养方亲情需求,为类似“探望权执行难”案件提供了可操作的调解范本,体现了司法对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的贯彻。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