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诉曾某变更抚养关系及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林某与被告曾某婚后育有一女。婚姻存续期间,曾某长期酗酒并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在女儿处于哺乳期时,曾某不仅未尽抚养义务,反而因暴力行为导致女儿受惊生病,且拒绝配合治疗。林某遂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归其所有,并主张曾某存在重大过错,请求离婚损害赔偿。曾某辩称虽有过错但同意离婚,对抚养权变更及赔偿金额有异议,认为林某收入不稳定,不利于孩子成长。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适用书面审理方式。原告林某提交医院诊断证明、报警记录及曾某悔过书等物证,证明曾某家暴事实及对孩子健康的负面影响。被告曾某提交收入证明及居住条件照片,主张自身具备抚养能力。法院经审核证据,认定曾某存在法定过错情形,且其暴力行为不利于哺乳期子女身心健康,遂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判决结果
双方调解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准予原告林某与被告曾某离婚;二、婚生女由原告林某直接抚养,被告曾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2000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三、被告曾某一次性赔偿原告林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30000元;四、被告曾某享有探视权,具体方式为每月第一个周末探视一次,原告林某予以配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涉及家庭暴力及哺乳期子女抚养权变更时,法院应优先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同时,确认了家暴作为法定过错情形,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体现了法律对弱势方及儿童权益的倾斜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