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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与冯某某抚养费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冯某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因感情破裂离婚,约定孩子由冯某某抚养,马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离婚后,马某某发现冯某某存在家庭暴力行为,且冯某某擅自将双方共同继承的房产出售,所得款项未用于孩子生活教育,反而用于个人挥霍。马某某认为原抚养费标准已无法保障孩子基本生活及教育需求,且冯某某的抚养行为存在重大瑕疵,遂诉至法院,请求将抚养费增加至每月5000元,并主张冯某某返还部分遗产用于孩子抚养。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案情相对清晰且双方争议焦点明确,法院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原告马某某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证明被告存在家暴及挪用遗产事实;被告冯某某提交了孩子日常开销票据及收入证明,辩称抚养费增加缺乏依据。审理过程中,法院组织诉前调解,但因双方分歧较大未能达成一致,遂依法作出判决。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告冯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原告马某某之子抚养费人民币3500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二、驳回原告马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存在家庭暴力及不当处置共同财产情形下,法院对抚养费调整的裁量标准。裁判启示在于,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不因离婚而消除,若一方存在侵害子女权益或滥用共同财产行为,法院可结合实际情况适当调整抚养费数额,以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