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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赵某某变更抚养关系案

案件事实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赵某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赵小某。双方离婚时约定孩子由赵某某抚养。后杨某某以赵某某存在家庭暴力行为且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为由,诉请变更抚养权。杨某某主张赵某某在共同生活期间多次对杨某某实施肢体暴力,并认为该暴力环境对未成年人成长造成严重负面影响。赵某某辩称暴力指控不实,系杨某某为争夺抚养权捏造,且其具备稳定收入与良好教育环境,一直悉心照料孩子,变更抚养权不符合孩子最大利益。双方对是否存在家暴及孩子当前生活状态存在重大分歧。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案件涉及家庭隐私及未成年人保护,法院优先启动诉前调解程序,但因双方分歧较大未能达成调解。随后进入书面审理阶段,法院未进行开庭质证。原告杨某某提交报警记录、伤情照片及医院诊断证明作为物证及书证,主张被告存在家暴事实;被告赵某某提交社区居住证明、收入流水及学校老师证言,证明其抚养条件优越且无暴力行为。法院主要依据书面材料进行审查。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杨某某的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变更抚养关系的严格审查标准。即便存在家庭暴力情节,若不能证明该暴力行为直接严重危害子女身心健康,或现有抚养方具备更优抚养条件,法院倾向于维持原有抚养安排以保障未成年人生活稳定性。同时,书面审理在证据充分且无事实争议时的适用,体现了司法效率与未成年人隐私保护的平衡。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