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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某与曹某某涉外离婚抚养权变更及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沈某某(中方)与曹某某(外籍)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2年,曹某某因工作原因长期滞留海外,沈某某独自承担抚养义务。2023年初,曹某某回国后主张变更抚养权,并指控沈某某存在过错。沈某某反诉要求变更抚养权归己,并依据曹某某长期未尽抚养义务及婚内与他人暧昧聊天记录(电子数据)主张损害赔偿。双方对子女最佳利益及过错认定存在重大分歧,案件涉及涉外因素及隐私保护。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鉴于涉及个人隐私及涉外因素,依法采取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程序启动诉前调解,调解不成后转入诉讼程序。被告曹某某提交其海外收入证明及探视记录,试图证明抚养能力;原告沈某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电子数据,证明被告长期缺位及过错行为。双方围绕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及抚养权归属展开激烈辩论。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1. 婚生子由沈某某直接抚养,曹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并享有探视权;2. 曹某某一次性支付沈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五万元;3. 双方确认无其他财产争议。本案以民事调解书形式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二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了涉外离婚案件中,电子数据作为认定过错及抚养能力证据的效力。同时,体现了法院在涉隐私案件中坚持不公开审理原则,并通过调解平衡双方利益,优先保障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为类似家事纠纷提供调解范本。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