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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申请执行张某抚养权变更案

案件事实

郭某与张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张某系现役军人,双方因感情破裂诉至法院,原判决确定孩子由张某抚养。后郭某发现张某长期驻守边疆,实际由年迈父母代为照顾,且张某近期有再婚倾向,不利于孩子成长。郭某遂以张某抚养条件恶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为由,申请变更抚养权。张某辩称其虽在部队,但家庭支持系统完善,且孩子已适应现有生活,反对变更。双方对抚养权归属及探望权行使方式存在重大分歧,争议焦点在于军人职业特殊性对抚养能力的影响及子女最佳利益原则的适用。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局立案审查后,移送家事审判庭审理。法院采用公开开庭审理方式,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郭某提交其在部队驻地拍摄的张某父母照顾孩子的视听资料,以及张某单位出具的驻防证明,试图证明张某实际抚养缺位。张某则提交其所在部队政治部门出具的优抚证明及亲属协助抚养承诺书,主张其具备良好抚养条件。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展开质证,法院重点审查了视听资料形成的背景及证明力。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孩子抚养权仍归张某所有,但张某需承诺在孩子年满十周岁前,每年至少安排两次连续两周的亲子陪伴时间;二、郭某享有每周一次的探望权,张某应予以配合;三、若张某再婚或长期无法履行直接抚养义务,郭某有权另行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双方对调解协议无异议,法院依法确认调解效力。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平衡军人婚姻特殊保护与子女最佳利益原则。在涉军离婚或抚养权变更案件中,法院并未简单因军人身份而限制非军人方诉求,也未忽视军人职业特殊性,而是通过调解细化探望与陪伴义务,既维护了军婚稳定,又实质保障了未成年人的情感需求与健康成长权益。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