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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申请执行徐某非婚生子女抚养案

案件事实

董某与徐某曾存在涉外同居关系,期间非婚生子小徐由董某主要照料。双方分手后,因徐某长期滞留境外且未支付抚养费,董某诉至法院要求徐某承担抚养义务及分担既往教育医疗债务。审理中,双方就债务性质及金额产生争议,徐某辩称部分支出属非必要消费。鉴于涉外送达困难及双方对事实无实质分歧,法院决定简化程序。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书面审理。董某提交了证人证言、境外汇款记录及医疗发票,证明抚养事实及债务发生。徐某未出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法院经形式审查,确认证据链完整,无需开庭质证,直接依据书面材料作出裁定。

判决结果

本案以裁定书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家事审判中对于涉外因素及非婚生子女权益保护的灵活处理。在当事人自愿撤诉且无损害未成年人利益情形下,尊重当事人处分权,节约司法资源,同时彰显法律对非婚生子女平等权利的保护导向。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