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与李某某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案
案件事实
周某某与李某某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期间育有一子周小某。双方分手后,周小某由李某某实际抚养。周某某主张其具备抚养条件,要求变更抚养权并定期探望。李某某辩称周某某无固定住所及稳定收入,且周小某已适应现有生活环境,变更抚养权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本案核心争议在于非婚生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及探望权的行使方式,涉及未成年子女最大利益原则的适用。
审理过程
本案系二审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鉴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不开庭审理。上诉人周某某提交了其收入证明、住房租赁合同及亲子鉴定书,以证明其抚养能力;被上诉人李某某提交了周小某的学籍证明及日常照料记录,佐证子女现状。双方对非婚生子女身份无异议,争议焦点集中于抚养权变更的合理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二、驳回周某某的诉讼请求。维持周小某由李某某抚养的现状。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但在抚养权纠纷中,法院严格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在子女已形成稳定生活环境且无重大不利因素时,不轻易变更抚养权,体现了司法对未成年人成长稳定性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