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某某与张某某涉军人婚姻抚养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博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系夫妻,张某某为现役军人。双方因长期分居及沟通不畅导致感情破裂,博某某提起离婚诉讼。争议焦点在于婚生子张小的抚养权归属。张某某主张其虽服役但享有优先权且具备经济优势,要求直接抚养;博某某则主张孩子长期由其实际照料,改变环境不利成长。案件特殊情节在于涉军婚姻保护原则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的冲突。一审、二审均判决不准离婚,博某某不服,以新证据及法律适用错误为由申请再审。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审理,采取公开开庭方式。庭审中,双方围绕电子数据展开激烈质证。原告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视频通话记录及社区居住证明,证明被告长期缺席育儿且双方矛盾不可调和;被告提交部队出具的服役证明及收入流水,强调其履行抚养义务的能力及军人身份的特殊性。合议庭重点审查了电子数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以及是否构成“感情确已破裂”的新事实。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一审、原二审民事判决;二、准予原告博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三、婚生子张小由原告博某某直接抚养,被告张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三千元,直至孩子十八周岁止;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军婚姻中,当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符合法定离婚条件时,军人配偶的离婚请求权应受保护。同时,确立了在抚养权判定中,虽考虑军人身份,但更应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以实际抚养状况和生活稳定性为核心裁判依据,平衡了国防利益与家庭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