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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诉郭某抚养费纠纷案

案件事实

李某与郭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离婚时约定郭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后因郭某涉嫌家庭暴力导致李某身心受损,且郭某收入显著增加,李某以孩子教育、医疗成本上升为由,诉请法院将抚养费调整为每月5000元。郭某辩称其收入未增,且李某存在过错,拒绝增加。本案涉及离婚后抚养费调整及涉家暴背景下的子女权益保护争议。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依再审程序进行书面审理。李某提交了一份由专业机构出具的收入差距鉴定意见及孩子近期大额医疗、教育支出凭证,主张抚养费应随生活水平提高而调整。郭某未出庭,仅提交书面答辩状,对鉴定意见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申请重新鉴定。法院重点审查了抚养费调整的必要性与合理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审判决;二、变更郭某每月支付的子女抚养费为3500元;三、驳回李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存在家庭暴力情节下,法院在调整抚养费时需综合考量过错方经济能力变化及子女实际需求。书面审理程序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时的适用,体现了司法效率与公正的平衡,为类似抚养费调整案件提供了参考。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