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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诉彭某非婚生子女抚养及隐匿转移财产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邓某与被告彭某虽未登记结婚,但共同生活期间育有一子。后因感情破裂,邓某提起解除同居关系及子女抚养纠纷诉讼。审理中查明,彭某在双方关系恶化期间,通过频繁转账、虚构债务等方式,恶意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严重损害邓某合法权益。双方就非婚生子女抚养权归属及财产分割方案存在重大分歧,邓某主张彭某存在过错并要求多分财产,彭某则否认隐匿行为。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再审/申诉程序进行书面审理。原告邓某提交了银行流水明细及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证明被告存在转移财产行为;被告彭某对证据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反证。法院重点审查了视听资料的合法性及关联性,结合资金流向分析,认定被告存在隐匿转移财产情节。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1. 非婚生子由邓某直接抚养,彭某每月支付抚养费若干;2. 确认彭某存在隐匿转移财产行为,在财产分割时对其少分,剩余财产归邓某所有;3. 双方无其他争议,自愿解除同居关系。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且在解除同居关系财产分割中,对恶意隐匿、转移财产的一方应依法少分或不分。体现了司法对弱势群体及无过错方的保护,彰显了公平原则。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