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某某诉胡某某非婚生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谭某某与被告胡某某虽未登记结婚,但于2021年确立恋爱关系并共同生活。2022年3月,谭某某怀孕,双方因性格不合产生矛盾,胡某某搬离共同住所。2022年10月,谭某某产下一女,经亲子鉴定确认胡某某为生父。此后,胡某某拒绝承担抚养费,且双方对同居期间购置的房产及存款归属产生争议。谭某某以非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为由,诉请法院判令胡某某支付抚养费并分割共同财产。本案涉及非婚生子女权益保护及同居期间财产分割,且处于子女哺乳期,需特别考量母婴权益。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家庭私密信息,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二审中,原告谭某某提交了电子数据证据,包括双方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转账流水及亲子鉴定报告,用以证明亲子关系及财产混同情况。被告胡某某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反证。法院组织双方进行了质证,重点审查了电子数据的完整性与关联性,确认了关键事实。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二、被告胡某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非婚生女抚养费人民币三千元,直至其十八周岁止;三、同居期间购置的房产归原告谭某某所有,谭某某需向胡某某支付房屋折价款人民币五十万元;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生子女在法律上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强调了哺乳期子女抚养权的优先考量。同时,厘清了同居期间财产分割中电子数据证据的采信标准,为处理类似涉隐私家事案件提供了裁判参考,体现了司法对弱势群体权益的实质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