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某诉蒋某某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何某某与被告蒋某某原系恋人关系,期间未办理结婚登记。2018年,双方非婚生育一子何小某。后双方感情破裂,何小某随被告生活。2023年,原告以被告未尽抚养义务且存在不良嗜好为由,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并支付抚养费。被告抗辩称原告长期未尽抚养责任,且其自身收入稳定,具备抚养条件。本案核心争议在于非婚生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及抚养费数额的确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再审程序进行书面审理。法院重点审查了双方提交的证据,其中关键证据为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亲子关系鉴定意见及被告的收入证明。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链完整,法院未开庭审理,直接依据书面材料对抚养权变更及抚养费支付问题进行审查。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一审判决;二、变更非婚生子何小某由原告何某某抚养,被告蒋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2000元,直至何小某年满十八周岁;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抚养权判定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为原则。再审程序通过书面审理高效解决争议,体现了司法对非婚生子女权益的平等保护及程序效率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