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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申请执行于某某抚养费纠纷案

案件事实

曹某某与于某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离婚时约定孩子由曹某某抚养,于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后于某某因服役调动至边疆地区,收入显著增加,但曹某某以孩子教育、医疗成本上涨为由,诉请增加抚养费。于某某辩称其收入虽增,但需承担部队特殊津贴纳税及家庭其他义务,且此前已一次性支付部分费用,不同意大幅调增。本案涉及涉军人婚姻的特殊背景,需平衡军人职业稳定性与子女权益保障。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阶段相关异议之诉审理,公开开庭审理。曹某某提交银行流水、学校缴费单据及医疗记录证明支出增加;于某某提交部队收入证明、纳税记录及视听资料(录音)证明其实际可支配收入及双方此前关于费用分摊的口头约定。双方围绕抚养费计算基数及调整幅度展开激烈辩论。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于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调整为3500元;二、驳回曹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涉军人婚姻背景下,法院在调整抚养费时,既应保障子女随社会发展合理增长的生活教育需求,也需考量军人职业特殊性及其实际负担能力,体现了司法裁判中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与公平原则的平衡。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