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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某诉周某非婚生子女抚养及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麻某与被告周某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期间育有一子。后因感情破裂,麻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同居关系、分割共同财产并争取子女抚养权。审理中查明,周某长期对麻某实施家庭暴力,导致麻某身心受损。双方对同居期间购置的房产及车辆归属存在重大争议,麻某主张周某存在过错,要求多分财产并赔偿精神损害。周某承认暴力行为但否认财产分割方案,辩称子女由其抚养更有利于成长。本案核心争议在于非婚生子女抚养权归属、家暴情形下的财产分割比例及精神损害赔偿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麻某提交了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证明被告实施家庭暴力及双方财产状况。被告周某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反证。法庭组织双方进行质证,重点审查了电子数据的完整性与关联性,并结合现场勘验笔录,确认了家暴事实及财产实际使用情况。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非婚生子由原告麻某抚养,被告周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二、同居期间共同财产中房产归原告所有,原告补偿被告相应折价款;三、被告周某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且在存在家庭暴力情形下,法院在财产分割及损害赔偿中应体现对无过错方的保护。电子数据作为关键证据的采信规则,也为类似家事案件提供了实务参考。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