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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申请执行江某某非婚生子女抚养案

案件事实

马某某与江某某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期间育有一子。双方分手后,孩子由马某某实际抚养。江某某长期未支付抚养费,且近期被查实通过转移银行存款、隐匿股权收益等方式规避执行义务。马某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江某某支付拖欠的抚养费并履行后续抚养义务。江某某辩称其经济困难,但未能提供有效收入证明,且对财产转移行为无法作出合理解释。本案核心争议在于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的计算标准及被执行人恶意转移财产后的责任承担。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局公开开庭审理。马某某提交了银行流水、微信聊天记录及股权变更查询单等电子数据,证明江某某存在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江某某出庭应诉,对部分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反证。法院重点审查了电子数据的完整性与关联性,结合双方过往沟通记录,认定江某某具备履行能力却故意规避执行。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执行人江某某立即支付拖欠的抚养费人民币五万元;二、江某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三千元直至孩子成年;三、对江某某隐匿的财产部分,依法予以追缴并用于支付抚养费。支持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抚养费请求权受法律严格保护。同时,针对被执行人利用电子手段隐匿财产的行为,法院通过审查电子数据强化执行力度,彰显了司法对恶意规避执行行为的零容忍态度,有力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