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诉何某某探望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徐某某与何某某离婚后,婚生子由何某某直接抚养。徐某某主张探望权,但何某某以孩子患有自闭症、需要稳定环境为由,长期阻挠徐某某行使探望权,双方矛盾激化。徐某某曾申请强制执行,但因孩子抵触情绪强烈,执行陷入僵局。本案特殊情节在于涉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与探望权行使的平衡,争议焦点在于探望方式是否应以子女意愿及心理评估为准。徐某某认为何某某恶意剥夺其亲情联系,何某某则坚持保护孩子免受二次伤害,双方对探望频率及方式存在根本分歧,导致探望权长期无法落实。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因当事人不服原生效判决申请再审,法院决定进行书面审理。审理过程中,徐某某提交了心理咨询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证明其具备正常抚养能力且孩子对其无病理性排斥;何某某则提交了学校老师的观察记录及近期心理疏导报告,主张频繁探望会加剧孩子焦虑。法院重点审查了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及孩子当前的心理状态,未组织开庭质证,仅通过书面材料核实证据效力。
判决结果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徐某某在再审申请期间,主动联系被申请人何某某,双方就探望方式达成初步共识,徐某某遂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家事审判中“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在探望权执行难背景下,法院通过书面审理快速处理程序性事项,尊重当事人处分权。原告撤诉表明双方矛盾缓和,启示司法实践应注重柔性化解纠纷,优先通过协商恢复亲子关系,避免机械执行对未成年人造成心理创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