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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某某申请执行蒋某某抚养费纠纷案

案件事实

博某某与蒋某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离婚时约定孩子由蒋某某抚养,博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后因蒋某某遭遇家庭暴力,身心受创,无力继续独自抚养,遂诉请变更抚养权并调整抚养费。博某某辩称蒋某某存在家暴行为,但认为其经济能力足以覆盖抚养费用,且孩子意愿未变,拒绝增加抚养费。双方对抚养费计算标准及家暴对抚养能力的影响存在重大分歧,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争议焦点转为抚养费数额的合理性及执行可行性。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异议之诉程序中审理,采取公开开庭方式。博某某提交银行流水证明其收入稳定,并申请对蒋某某的精神状况进行鉴定,以证明其抚养能力受限。蒋某某提交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及伤情鉴定意见,佐证家暴事实及其对抚养能力的负面影响。法院重点审查了家暴证据链的完整性及鉴定意见的科学性,组织双方就抚养费调整幅度进行质证。

判决结果

以裁定书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百三十六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家事审判中对于家庭暴力受害方权益的特殊保护,以及在执行阶段对抚养费调整争议的审慎处理。原告撤诉反映了当事人在司法调解或证据压力下达成和解的可能,提示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应注重实质公平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的平衡。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