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与刘某抚养费纠纷案
案件事实
谢某与刘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离婚时约定刘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后刘某因经营不善失业,收入锐减,主张无力按原标准支付,请求法院酌情减少抚养费。谢某则辩称刘某系恶意逃避抚养义务,且近期有隐匿财产迹象,坚持要求维持原标准并追加过错损害赔偿。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刘某收入变化是否构成抚养费调整的法定事由,以及谢某提出的过错赔偿主张是否成立。谢某提交了刘某近期大额转账记录作为书证,刘某则提交了失业证明及银行流水。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一审程序审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材料主要为书证,且双方对基本事实无重大争议,法院决定采取书面审理方式。谢某提交了刘某的银行流水及转账记录,主张其存在过错及隐匿财产;刘某提交了失业证明、社保停缴记录及近期收入明细,证明其经济状况显著恶化。法院重点审查了双方提交的书证真实性及关联性,未进行开庭质证。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家事审判中尊重当事人处分权的原则。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诉,法院依法裁定准许,既节约了司法资源,也体现了对当事人自主解决纠纷意愿的尊重,符合家事纠纷柔性司法的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