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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某与周某某探望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谭某某与周某某离婚后,周某某获子女抚养权。谭某某主张探望权,但周某某以谭某某曾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为由,拒绝其探望,并单方面变更子女居住地以阻碍执行。谭某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恢复探望权。周某某辩称,谭某某的失信行为严重损害子女利益,暂停探望系保护子女身心健康之必要措施,且双方存在重大财产纠纷未决,不宜强行探望。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审理程序上,虽经诉前调解未果,但法院仍坚持调解优先原则。庭审中,谭某某提交过往探望记录及沟通录音,证明其探望意愿及周某某的阻挠行为;周某某则提交银行流水及转账凭证等视听资料与书证,证明谭某某存在恶意转移财产行为,以此作为拒绝探望的抗辩理由。双方围绕探望权行使与财产过错的关联性展开激烈辩论。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探望权行使并非绝对无条件,当一方存在严重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等违背诚信原则行为,且该行为可能间接影响子女成长环境时,法院可基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审慎裁量探望权的行使方式与条件,平衡父母权利与子女利益保护。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