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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某与曹某某抚养费纠纷案

案件事实

沈某某与曹某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曹小某。双方离婚后,曹小某由曹某某直接抚养,沈某某按月支付抚养费。后因曹小某罹患罕见病,需长期进行靶向药物治疗及定期康复训练,原有抚养费标准已无法覆盖实际医疗及护理支出。曹某某作为法定代理人,以曹小某名义起诉沈某某,请求法院判令沈某某增加抚养费至每月两万元,并承担后续大额医疗费用。沈某某辩称其收入未显著增加,且对疾病诊断真实性存疑,拒绝大幅调增费用。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子女重大健康变故下的抚养费调整合理性及证据采信。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家庭内部财务细节,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曹某某提交了三甲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长期处方笺、医疗费用结算单以及第三方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后续治疗费用评估意见。沈某某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就鉴定结论中的护理依赖程度提出质证意见,申请重新鉴定,法院经审查认为原鉴定程序合法、依据充分,不予准许重新鉴定。双方围绕抚养费计算基数及特殊医疗支出的分担比例展开激烈辩论。

判决结果

在法庭主持下,沈某某认识到自身责任,主动表示愿意承担相应费用,并与曹某某达成和解意向。沈某某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法院经审查认为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未损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裁定准许原告撤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的贯彻。在涉及子女重大健康变故的抚养费纠纷中,法院通过不公开审理保护隐私,并依据专业鉴定意见科学认定支出需求。原告最终撤诉虽未形成实体判决,但反映了家事审判中调解与和解的重要性,提示当事人应优先通过协商保障子女权益,减少诉讼对抗对未成年人的二次伤害。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