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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诉邓某某抚养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邓某某婚后育有一子邓小某,现年六岁。双方因性格不合于2022年协议离婚,约定孩子由邓某某抚养。2023年初,陈某某发现邓某某长期酗酒且存在家暴倾向,遂以孩子身心健康受损为由,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归其所有。陈某某主张邓某某不具备适宜抚养环境,而邓某某辩称自己已戒酒并拥有稳定收入,陈某某所述不实。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后抚养权变更是否符合“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以及原告提交的视听资料能否证明被告存在不利于孩子成长的情形。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审理程序上,法院先行组织诉前调解,但因双方分歧较大未能达成协议,遂转入正式审判程序。庭审中,原告陈某某重点提交了被告在家庭聚会期间酗酒及推搡孩子的手机录像(视听资料),试图证明被告情绪不稳定且存在暴力风险。被告邓某某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解释当时系酒后失态,并提交了近期社区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及收入流水,以证其具备良好抚养条件。双方围绕证据的证明力及孩子意愿展开激烈辩论。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变更抚养权的严格审查标准。法院强调,仅凭偶发的酒后失态不足以认定抚养环境恶化,需结合长期行为模式及对孩子实际影响综合判断。裁判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维持子女生活稳定性、避免频繁变更抚养关系以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价值导向。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