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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诉吴某非婚生子女抚养及过错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邓某与吴某原系恋人关系,期间吴某已婚。双方于2020年育有一子,孩子出生后一直由邓某独自抚养。2023年,邓某发现吴某长期隐瞒婚史并存在重大过错,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亲子关系,判令吴某支付抚养费,并因吴某违背公序良俗及婚姻忠诚义务,主张过错损害赔偿。吴某辩称其经济困难,拒绝承担高额赔偿,但认可亲子关系。本案核心争议在于非婚生子女抚养权归属及吴某作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过错赔偿责任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隐私及家庭伦理,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二审中,邓某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亲子鉴定报告等电子数据与鉴定意见,证明吴某过错及亲子关系。吴某对电子数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质疑赔偿金额合理性。双方围绕抚养费数额及过错赔偿比例展开激烈辩论,法院在查明事实基础上主持调解。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一、确认涉案非婚生子由邓某直接抚养,吴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3000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二、吴某一次性支付邓某过错损害赔偿金人民币50000元;三、吴某享有探视权,具体方式由双方协商。双方确认无其他争议,本案以调解书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同时确立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非婚生子女出生时,无过错方有权主张损害赔偿的裁判规则。体现了司法对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的坚守及对违背公序良俗行为的否定评价。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