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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诉赵某某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赵某某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因赵某某长期酗酒并多次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杨某某曾报警并就医,但赵某某拒不悔改。杨某某起诉离婚,主张子女杨小某由其抚养,并要求赵某某承担夫妻共同债务。赵某某辩称暴力情节轻微,且主张共同抚养子女,认为债务应由双方共同承担。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家庭暴力对抚养权归属的影响及债务性质的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杨某某提交了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及邻居证人证言,证明被告存在家庭暴力事实。被告赵某某未提交有效反证,仅口头否认。鉴于案件涉及家庭暴力及子女抚养敏感问题,法院依法保护当事人隐私,但程序公开透明。双方就抚养权及债务分担展开激烈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暴力证据链的完整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二、婚生子杨小某由原告杨某某抚养,被告赵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三、被告赵某某承担夫妻共同债务的百分之七十,原告杨某某承担百分之三十。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家庭暴力在离婚诉讼中对子女抚养权归属的负面影响,体现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同时,合理划分涉家暴方的债务责任,彰显了司法对弱势方权益的保护及对违法行为的否定评价。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