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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某某诉高某某变更抚养关系案

案件事实

原告江某某与被告高某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高小某(现年8岁)。双方离婚时约定孩子由母亲高某某直接抚养。离婚后,高某某长期在外地工作,将孩子交由年迈且患有慢性病的祖父母代为照顾,缺乏有效监管与教育。原告江某某认为被告未尽抚养义务,且孩子随祖父母生活导致性格孤僻、成绩下滑,不利于身心健康。原告遂诉请变更抚养权,主张由其直接抚养孩子,并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被告辩称其工作繁忙系客观原因,祖父母照顾周到,不同意变更。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审理前,法院组织诉前调解未果。庭审中,原告提交微信聊天记录、学校老师证言及心理咨询报告等电子数据与书证,证明被告长期缺席孩子成长及孩子心理状况堪忧;被告提交工资流水及祖父母健康证明,辩称具备抚养条件。双方围绕“是否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展开激烈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实际抚养状况及孩子意愿。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变更抚养关系,婚生子高小某由原告江某某直接抚养;二、被告高某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2000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确立了“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在抚养权变更中的核心地位。法院不仅关注经济条件,更重视实际陪伴质量与心理健康,对长期缺位抚养的一方作出否定评价,警示父母应切实履行监护职责,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