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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诉江某非婚生子女抚养及析产纠纷案

案件事实

郭某与江某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期间育有一子。双方关系破裂后,郭某起诉要求确认亲子关系并主张抚养权,同时要求分割共同生活期间积累的财产。审理中查明,江某在诉讼期间存在恶意转移银行存款及隐匿房产收益的行为,企图减少可分割财产份额。郭某提供银行流水及证人证言证明江某的不当行为,主张在财产分割时予以少分或不分。本案核心争议在于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归属及涉隐匿财产情况下的析产比例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郭某提交了出生医学证明、银行转账记录及两名证人证言,证明亲子关系及被告转移财产的事实;被告江某对部分证据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反证。法院依职权调取了相关银行账户明细,结合证人证言与书证,对财产流向进行了全面审查。庭审中,双方就抚养权及财产分割比例展开激烈辩论,法院重点围绕被告是否存在恶意转移财产行为进行质证与认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非婚生子由原告郭某直接抚养,被告江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二、确认涉案房产及存款为双方共同财产,鉴于被告江某存在隐匿、转移财产行为,依法对其少分财产,剩余财产归原告所有;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并在析产纠纷中,对恶意转移、隐匿财产的一方适用少分或不分规则,体现了法律对诚信原则的维护及对弱势方权益的保护,具有鲜明的导向意义。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