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与郭某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董某与郭某婚后感情破裂,董某长期遭受郭某家庭暴力,多次报警并就医,但郭某拒不悔改。董某起诉离婚,主张子女抚养权归己,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郭某辩称暴力情节轻微,反对离婚,并争夺子女抚养权,认为董某情绪不稳定不利于孩子成长。双方对财产分割方案分歧巨大,郭某隐匿部分银行存款。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家庭暴力认定、子女抚养权归属及隐匿财产的分割。
审理过程
本案经基层人民法院一审、二审后,当事人申请再审。再审阶段,法院采用书面审理方式。董某提交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伤情照片等书证,证明郭某实施家庭暴力;郭某提交收入证明及子女日常照料记录,主张抚养优势。双方围绕证据真实性及证明力展开质证,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审事实清楚,但鉴于双方均有调解意愿,遂组织调解。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1. 准予董某与郭某离婚;2. 婚生子由董某直接抚养,郭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3. 夫妻共同房产归董某所有,董某补偿郭某折价款30万元;4. 郭某需配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调解协议生效后,原审判决撤销。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在再审程序中通过书面审理高效化解家事纠纷。法院在认定家庭暴力事实基础上,优先保护未成年子女权益及受害方利益,通过调解实现财产公平分割与抚养权合理配置,体现了家事审判中“调解优先、保护弱者”的司法理念。